景华公益基金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华公益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或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或监事)职权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会议产生。监事会(或监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长职权、职责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五)监事会为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资金预算监审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兼任基金会的管理职务;
(六)监事成员列席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有关会议,对基金的募集、增值、使用和管理提出建议;
(七)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年中(6月)和年终(12月】检查1次基金会的财务情况(2万元以上的项目作专项审计,小于2万元的项目作常规审计,以及基金会日常费用开支的审计),并中途开展2次复检工作【年初(3月)和年中下(9月)】必要时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向捐赠人和理事长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基金会提出需持续改进事项并限期整改完善;
(八)如发现基金会在管理和使用上有违纪违章行为,监事会及时提出改进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会计。计部门帮助复检并提交理事会会议研究解决;
(九)监事会每年度末向捐赠人、理事长通报工作监管情况并提交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景华公益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景华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北京市民政局、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北京市民政局、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