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华公益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捐赠人,遵循本会宗旨,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以合同或遗嘱等形式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捐赠至本会,其捐赠财产的货币价值形成基金。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组织发起的爱心企业的捐款;
2.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本会可联合其他公益机构募捐。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约定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募捐;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本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本会与受资助方签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社会公共财产的权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二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及时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允许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考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项目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由财务部门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符合本会实际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受赠物资应折价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资助受益方;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等费用。
第十七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部门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六章 基金营运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一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内部职能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景华公益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景华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北京市民政局、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北京市民政局、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