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华公益基金会基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景华公益基金会”特为捐赠方设立专户基金,遵照的捐赠意愿(向)或按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认真地使用捐赠方的捐赠款(物),用于医疗救助、医学培训资助、健康教育资助等方面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二条 为规范专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景华公益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户的设立

第三条 成立专户的条件
一、热爱公益慈善事业,承担社会责任,愿为促进社会和谐人民健康做出奉献。
二、积极参与景华公益基金会开展的医疗救助、医学培训、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
三、为保障公益项目规模与提高管理效率,所设立专户基金每年募集公益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不包括物质折抵货币金额。低于上述数目不单独设立专户。
四、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规范募集运作专户。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专户的程序:
一、申请:通过相关途径了解景华公益基金会及其基金资助方向,同意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单位,提交《北京新征程公益基金专户申请报告》或填写《北京新征程公益基金专户申请表》向景华公益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主体可以为医疗机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法人机构及个人。
二、审核:由景华公益基金会秘书处对有意向的捐赠单位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其所提出的设立专户的意向进行论证,对于符合景华公益基金会宗旨与项目方向的申请予以通过。
三、签约:经景华公益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的单位,与景华公益基金会签署《企业(医院)专户基金捐赠协议》。
四、入账:募集资金进入景华公益基金会账户后协议生效,否则视为放弃捐赠。
五、实施:协议生效后,双方按《企业(医院)专户基金捐赠协议》进入实施阶段,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双方约定,开展符合基金专户使用方向的公益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募集

第五条 专户接受热爱公益慈善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四章 专户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为使专户基金得到有序管理和规范使用,双方一致同意设立“专户基金使用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负责编制专户基金的资金使用计划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户基金管理协调组”职责:
一、根据专户设立的目的拟定规划目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终总结。
二、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审查程序和工作计划实施公益项目。
三、定期向景华公益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时完成结项报告。

第五章 专户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景华公益基金会财务部在基金会项目下设立各个专户科目,按照协议约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户资金的使用遵守国家及本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九条 在不违背捐赠意愿的前提下,专户资金的90%用于专户使用方向的领域。10%由基金会用于开展本协议约定公益项目的直接运行费用,以及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
第十条 使用专户资金须在协议约定和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项目支出需由“专户基金使用协调组”提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告书、项目资金预算表、项目实施细则等文件,经报基金会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项目实施中如遇重大调整事项时(达到原预算金额10%以上),应报景华公益基金会财务部,按程序批准办理调整。
第十二条“专户基金管理协调组”在办理项目费用报销时,原始单据必须为税务局核发的统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景华公益基金会财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专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户基金用于协议约定的公益项目。
第十四条 专户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人有权力对基金支出情况进行查询,基金财务部与相关财务人员须给予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捐赠人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施公益项目,维护景华公益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十六条 捐赠人因违反协议约定或其他行为而导致基金会遭受经济或名誉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专户的终止

第十七条 完成协议约定内容,专户终止。景华公益基金会秘书处在30天办理审计撤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有如下情形的,基金专户应当终止:
一、违反景华公益基金会有关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
二、违反协议约定,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第十九条 专户终止后,由基金会基金财务部冻结基金的剩余资金和物资。基金会会同审计机构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专户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通知捐赠人,剩余资金和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遇特殊情况专户需要中止时,由“专户基金管理协调组”提出书面申请,报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景华公益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景华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北京市民政局、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北京市民政局、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