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华公益基金会度度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景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以确保基金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景华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是指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报告义务人应该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主要领导的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二)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三)涉及基金会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基金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基金会注销登记;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主要包括:
(一)重大投资计划;
(二)重大募捐计划;
(三)设立新的公益项目;
(四)资助开展大型公益活动;
(五)其他有意义的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重要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程序

第六条 须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后,及时向民政局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秘书长或理事长签署。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由理事会及时
向民政厅报告情况。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披露信息,需由监事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景华公益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景华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北京市民政局、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北京市民政局、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