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华公益基金会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科学合理规范管理基金会车辆,做到高效、节约、安全行车,保障基金会业务用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基金会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参照其他单位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

二、日常管理

1、基金会专配车辆为基金会对外募捐业务的开展使用。主要用于基金会公务活动、三人以上的基金会外出业务情况用车,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外出不派车。特殊情况需使用车辆时,向秘书处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实行统一调度。
2、基金会车辆由秘书处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可到秘书处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报请理事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同意。驾驶人凭《登记表》出车,领取油卡,行驶证、保险单等。
3、基金会车辆保险由秘书处负责统一办理,秘书处根据相关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4、外出人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秘书处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5、基金会车辆钥匙由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管理。其他人不得私自用车。
6、基金会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三、安全管理
1、基金会车辆实行驾驶人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2、驾驶人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3、驾驶人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4、驾驶人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5、车库和车辆需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6、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秘书处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四、维修管理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人需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需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

报理事会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2、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人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五、油料管理
1、实行“统一管理、秘书处直管车辆油卡充值及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2、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3、驾驶人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六、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人需写出书面检查。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事故大小处理。
2、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人担全部责任,并给予严重处理。
3、驾驶人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人担一切责任,并根据事故实际情况从重处理。
4、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人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5、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人承担证、照补办费用。
6、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7、驾车人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七、附则
1、本制度经景华公益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2、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景华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3、本制度与北京市民政局、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北京市民政局、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