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华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景华公益基金会印章的规范管理,维护基金会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景华公益基金会”公章、“景华公益基金会”钢印章,“景华公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景华公益基金会”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
2、所有印章的管理统一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
3、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封存,确保印章存放安全。
4、若遗失须立即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立即登报声明印章作废。
5、所有使用景华公益基金会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等,要统一存档。
6、印章原则上不带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带出使用时,需得到批准。
7、使用“景华公益基金会”公章,需得到基金会领导批准;使用“景华公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需得到基金会财务主管批准。
8、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项、批准人、经办人。
9、基金会公文文稿由理事长签发。特殊情况理事长可授权秘书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代为签发,印章保管者才能在打印发出的正式公文文书上盖章。除以上规定外,任何人没有批准使用基金会印章的权利。印章的保管人使用印章,也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对擅自使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基金会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本制度经景华公益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11、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景华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12、本制度与北京市民政局、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北京市民政局、国家法律法规为准。